這35種情形可能被罰!國務院發布史上最嚴私募基金管理條例(意見稿),十大核心全在這!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君
今天(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網發布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立法意見。私募們注意了,該法律法規對私募行業可謂是非常重磅的、根本性的監管規定,需要引起行業高度重視。
基金君了解到,今年3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中,由證監會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就被列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之一。
通知顯示,征求意見的時間是從2017年8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時間是一個月。此前監管層曾經不止一次表示將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這對規范私募基金行業發展、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無疑至關重要。
重點來了,《征求意見稿》從監管范圍、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為、投資運作、信息提供、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等多個方面對私募基金行業提出了全面的監管要求,將指引未來私募行業更加規范發展。
基金君先給大家梳理35條私募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并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2.基金未按時備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4.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5.未對未托管的基金財產采取隔離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0.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23.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4.委托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29.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30.未進行信息披露;
31.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32.信息披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33.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4.承諾收益或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
35.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下面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基金君整理了十大核心要點,都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內容,供私募們參考。
核心點一:證券私募和股權私募都將納入監管
《征求意見稿》對私募基金作出明確的界定,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點評:此前監管層表示,盡快推動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為私募股權基金等非證券基金納入監管奠定基礎。以后證券私募、股權私募都將明確被納入監管。
核心點二:幾種情況不能成為私募管理人
《征求意見稿》指出,有5種情況之一,不得擔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的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
(三)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表示,有6種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私募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其他情形。
點評:這次監管對私募管理人本身提出要求,有犯罪被判刑、被監管處罰、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不能做私募公司掌門人,還有一些情形不能做私募的高管,其實都明確了成為私募、為投資者理財的資質要求,比如業內某知名私募因為操縱股價被監管處罰,以后不能再做私募了。
核心點三:沒有登記不能使用“基金”字樣
《征求意見稿》指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點評:之前有些投資公司隨意使用基金字樣,迷惑投資者,卻從事著非法集資等活動,都對私募行業的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現在監管明確沒有登記的機構不得使用基金字樣,也就意味著只有備案登記的私募機構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核心點四:6個月內沒有備案首只產品將被注銷
《征求意見稿》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7種情形之一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一)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登記后6個月內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后,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五)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點評:去年2月5日《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提到,登記后6個月內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的私募,將被注銷管理人登記。這次監管納入私募的根本大法里面,也是一種明確。
核心點五: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托管人重要職責
《征求意見稿》指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同時,要建立托管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隔離機制,有效防范利益沖突,保證基金財產的獨立和安全。
托管人還有其他職責,例如,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點評:市場上爆發了不少投資者財產被挪用侵占、和私募財產混同、不被公平對待,甚至是用新基金償還老基金的本金和收益等情況,其背后托管人的責任不小。這次法律法規明確了托管人最根本的職責。
核心點六:不得分拆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 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征求意見稿》指出,私募基金應當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征求意見稿》對適當性管理提出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點評:這幾年有些理財平臺、財富公司在互聯網上售賣私募基金的產品,經常是分拆份額,賣給一些小散、不合格的投資者,他們經常是一些理財小白,投資資金不到100萬,也不符合私募合格投資者的門檻,沒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這次監管層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并且規定私募要履行適當性管理的義務,防止這種行為再發生。
核心點七:明確私募從業人員炒股要申報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范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
點評:公募基金在從業人員這塊的規定是很明確的,但是在私募里面從業人員炒股,和基金買同樣的股票、同進同出的情況很多,有時候經常會為了自己的收益侵害投資人利益。這次監管明確了從業人員炒股登記申報要求,是很重要的事情。
核心點八:私募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征求意見稿》對私募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作出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點評:我們看到很多私募在基金財產方面問題很多,挪用基金財產,占為己用,為了做業績用別的產品去抬某一只產品,亂象叢生。這次監管明確了基金財產方面的一些規定,限制管理人、托管人的行為,意義重大。
核心點九:私募基金不得承諾收益 定期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征求意見稿》表示,私募管理人、私募銷售機構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承諾收益或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等等。
《征求意見稿》也明確,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提供管理制度,在基金運行期間向投資者提供下列信息:
(一)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三)基金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五)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
(七)投資者賬戶信息;
(八)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點評:很多私募承諾給投資者保本保收益,以夸張的預測業績吸引投資人,結果最后卻跑路了;還有私募管理人在業績提取、凈值披露、收益分配等多個方面都不是很透明,最后投資人看到凈值虧損,私募卻收取了超額業績回報,引發的糾紛也很多。這次監管明確了這些根本的要求,從基礎的行為來保障投資者利益。
核心點十:私募需定期向協會報送投資運作情況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接受自律管理。同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投資運作基本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等信息。
點評:私募需要接受協會的自律監管,同時需要定期向協會報送信息,包括杠桿使用情況等,接受協會的監管管理。監管用法律形式明確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