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管理人GP能否收取業績報酬、能否進行投資決策?
對于一些募資條件、投資對象成熟的機構或投資人,礙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難以短期內完成,可能會選擇與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以“雙GP”模式或者委托管理模式進行基金管理運作。
雙GP模式一:
雙GP模式二:
在這類模式中,非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往往具有控制和管理基金的訴求,但實際操作中面臨諸多合規問題,直接導致基金備案失敗,還可能對合作的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產生合規或商譽影響。近期,藥明康德設立藥明匯英基金,通過藥明康德公告信息,筆者觀察到該基金的公告架構同樣包含類似合規風險點,例如普通合伙人(GP)能否未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開展投資管理業務,能否收取業績報酬?本文將從合規層面進行分析。
2021年5月21日,藥明康德發布《關于認購私募基金份額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藥明康德擬以全資子公司參加蘇州藥明匯英一期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藥明匯英基金”)。基金規模約人民幣100億元,投向為醫療健康領域的中后期標的。
公告所示的基金架構如下:
根據最新工商登記信息,目前基金僅有兩名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為(LP)為基金管理人蘇州藥明匯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明匯聚”),普通合伙人(GP)即執行事務合伙人為蘇州群英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群英投資”)。背景如下:
1、 管理人藥明匯聚的實際控制人為藥明康德,于2021年3月10日在蘇州工業園區新設,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由藥明康德的副董事長、全球首席投資官Edward Eu擔任,藥明康德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Ge Li先生同事擔任藥明匯聚的董事。無論從實際持股比例還是董事席位、高管人員任命方面判斷,藥明匯聚均為藥明康德實際控制。
2、 群英投資于2021年3月16日設立,由藥明康德的副董事長、全球首席投資官Edward Eu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結合實務判斷,群英投資設立和存在的目的是擔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作為管理團隊平臺享有基金業績報酬,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務。
從工商登記信息來看,藥明匯英基金目前安排管理人擔任LP,這是比較稀有的架構安排。一方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另一方面,管理人需要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基金開展基金募集和投資管理活動,例如信息披露和報送、與LP和投資標的的商業談判等。因此,管理人開展基金投資管理活動以及管理人作為LP不得對外執行合伙事務,兩者存在沖突。基于該理由,管理人一般直接作為普通合伙人。筆者推測管理人作為LP的設計是為滿足工商登記中GP、LP各一個的需要,后續設立完成和備案的基金會做架構調整,調整為雙GP結構的基金,或者單GP、委托管理模式的基金(從下文分析可以看出,群英投資與管理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可以采用單GP、委托管理模式)。
此外,藥明康德公告披露的基金架構安排中,有三點值得關注:
第一,普通合伙人有權進行投資決策。
根據該公告,藥明匯英基金的管理及決策機制為,對藥明匯英基金及其投資和其他活動的管理、控制和營運及決策的權力專屬于普通合伙人(或其直接或通過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進行)。藥明匯聚擔任藥明匯英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向藥明匯英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但不得代普通合伙人作出投資決策。
公告還披露群英投資為藥明匯英基金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基金管理人提議的投資項目(及投資項目的退出)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但公告并未披露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具體組成人員和表決方式。
第二,普通合伙人而非管理人分取業績報酬。
關于基金的管理費、業績報酬及利潤分配安排,公告披露業績報酬及利潤分配均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按照2:8比例分配,管理人不分取業績報酬。
第三,本基金交易涉及關聯交易。
本基金架構中,藥明康德的副董事長、全球首席投資官為管理人藥明匯聚的董事長、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并在藥明匯英基金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此外,藥明康德的首席財務官在藥明匯聚等擔任董事,藥明康德的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無錫元康,因此,藥明匯英基金、群英投資、無錫元康、藥明匯聚均為藥明康德的關聯方。因此,該基金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1、非管理人GP能否進行投資決策?
從法律法規層面,非管理人開展基金投資活動已經被明確禁止。《證券投資基金法》第90條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言下之意,未經登記,不得開展私募證券投資活動,無論是否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或類似字樣。《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有類似規定,并且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雖然《證券投資基金法》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爭議,國務院私募條例尚未出臺,但從立法本意來看,投資決策作為投資活動的關鍵一環,應由管理人行使該職能。
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監管實務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私募基金管理活動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應滿足監管要求,以規范投資活動、保護基金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而未經登記的機構,是難以具備私募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展業條件和專業能力的(即使具備,也難以通過外部監管進行有效監督和評價)。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基金利益角度考慮,都不應由非管理人越俎代庖進行投資決策。當然,實務中,非管理人GP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通過委派人員擔任基金投資決策委員的方式實現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和對基金利益的保護。
2、非管理人GP能否收取業績報酬?
業績報酬的分配問題是雙GP結構基金的核心問題。我們服務的基金產品中,曾有基金合同約定由非管理人GP收取100%業績報酬,并獲得備案通過,但適用場景是該非管理人GP為GP的關聯方,且具有稅收和團隊激勵目的。
如果非管理人GP與管理人無任何關聯關系,例如為某LP的關聯方,那么業績報酬100%由該非管理人GP收取的合理性甚至雙GP架構本身的合規性就存疑了,監管機構有理由認為雙GP安排的實質是該非管理人GP實質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管理人GP僅起通道作用。因此,這樣的架構將給基金備案帶來障礙。
結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按目前公告的藥明匯英基金架構設計內容,非管理人GP進行投資決策以及收取業績報酬的安排,可能在基金產品備案中面臨障礙。我們也希望在后續該基金的持續公告或工商登記事項中能夠看到該基金備案架構,以完善我們對雙GP架構中的以上兩個核心問題的實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