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業人員的五項解讀和新畫像
前言
歷經九年,修煉新規
2022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通知,就《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及配套指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10日;
2014年1月29日,中基協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和配套的4個問答,將作廢,退出歷史舞臺;
經過9年的實踐、整合、重構,從管理人和機構兩個角度進行規范,現行規則不斷發展完善,初步修成了六章八十二條的新規。
圖片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解讀出發點 從業人員和“智本”
本文專題解讀,出發點是從業人員,重點講述新規中的五類重要的從業人員。
人為本,也是因為首次在自律規則中出現了新奇的詞,比如“智本”、“生前遺囑”等,生動形象、給人耳目一新的沖擊感。尤其是”智本“是關于從業人員的。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都知道資產管理行業是“智本”行業(智慧的智),是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義作為行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更加強調的是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和程序水平。
“智本”的前提:從事金融活動。
“智本”的特點:對人員專業能力、管理經驗和勤勉盡責水平要求較高。
根據《辦法》的修訂說明,針對行業實際情況,以設置負面清單、強化信息披露、規范行為措施等方式,對登記要求進一步明確,并適度提高規范要求;
從資本金、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內部治理和風控制度等方面設置了基本的展業要求,重點強調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專業經驗及勝任能力,重點防范“偽”私募、亂私募,嚴把行業入口關。
中基協從“智本”的角度出發,對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投資的高管、合規風控負責人等五類從業人員的要求加以提高和規范。
通過我們對《辦法》重點中五類從業人員的具體要求,給每一類人員一個完成的新畫像。
第一類 出資人
根據《辦法》第九條和第八十條的約定,我們總結了出資人的定義
出資人:是指以合法自有資金,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或者財產份額的股東、合伙人。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一)指出,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方式出資,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存在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隱瞞關聯關系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二)指出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范、不穩定,財務狀況不符合要求,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三)指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解讀:
《辦法》新增了對出資人的專業要求,新增出資人需要有5年經驗的要求。
從多角度出發,要求出資人具有相關經驗和資質,新增出資人需要有5年的要求,也可以看出“智本”的確是此次《辦法》的要點之一。
第二類 實際控制人
根據《辦法》第80條釋義中,有明確的定義。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三)指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辦法》第九條【出資人要求】的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辦法》第二十條【出資穩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持資本充足,滿足持續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除另有規定外自登記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讓。
《辦法》第二十八條【風險揭示】(九)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
《辦法》第四十八條【重大登記信息變更】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近一年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
《辦法》第六十七條【責任條款】(二)指出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抽逃出資或者違規轉讓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的協會可以采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解讀:
新增要求1:《辦法》從出資人要求、風險揭示、重大登記信息變更、責任條款幾個方面明確了對實控人的要求,相關經驗要滿足5年;
新增要求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必須在私募管理機構任職,且為高管。(除另有規定外)。徹底改變了實控人為隱形、為“under the table”,而是成為C位,從桌下到桌上,不能潛水,不能成為“影子”實控人。
新增要求3:【風險揭示】必須披露:實控人發生變更但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要特別提示。
新增要求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要發生變更的,近一年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
新增要求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三年之內不能轉讓股權、控制權(除另有規定之外)。
第三類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辦法》第八條【登記要求】(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或者合計持有低于一定比例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
《辦法》第八條【登記要求】(四)高級管理人員有不良誠信記錄,不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關工作經驗;專職員工少于5人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第十條(二)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或者相關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辦法》第十條(三)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股權投資管理或者相關產業管理等工作經驗,或者相關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辦法》第四十七條【基本登記信息變更】(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解讀:
新增要求1:《辦法》第八條新增了對法定代表人的持股要求;之前對法定代表人的持股沒有要求。
新增要求2:《辦法》要求證券類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行業相關經驗至少5年。
新增要求3:《辦法》要求股權類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行業相關經驗至少5年;證券和股權保持一致。
新增要求4:簡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流程,為基本登記信息變更,無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4類 負責投資的高管
《辦法》第八條【登記要求】(二)指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或者合計持有低于一定比例的不得擔任私募基管理人。
《辦法》第十條【高管要求】(二)指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或者相關工作經驗不足5年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辦法》第十條【高管要求】(五)指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投資管理業績,或者投資管理業績不符合要求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解讀:
新增要求1:《辦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概念。之前的法規中,強調的是專門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且在AMBERS中,把負責投資的高管定義為“其他”。這個也反映了"智本"的特征。
新增要求2:《辦法》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要求,必須持有一定的股權或財產份額;
根據附件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 號——基本經營要求》所有高管人員不得低于實繳資金的20%;
新增要求3:相關工作經驗滿5年才能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
新增要求4:擁有投資管理業績才能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負責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類 合規風控負責人
《辦法》第十條【高管要求】(四)指出合規風控負責人沒有投資相關的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驗,或者資產管理行業合規、風控、監管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或者相關工作經驗不足3年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辦法》第十一條【高管兼職限制】指出,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獨立履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檢查的職責,不得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對外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 號——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見稿)》的第八條指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具備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資產管理行業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相關工作經驗;
(二)資產管理行業相關的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驗;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管理等工作經驗;
(四)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總經理、執行董事或者董事長、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職務。
解讀:
新增要求1:相關工作經驗不足3年不得擔任高管,含合規風控負責人。
新增要求2:《辦法》也強調了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對外兼職。
新增要求3:《辦法》的附件5明確規定了合規風控負責人需要滿足的工作經驗要求,并指出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總經理、執行董事或者董事長、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職務。